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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出台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8月1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的基础上,又做了新的调整。这次调整重点将个人征信记录列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是否成功、*贷款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业务管理清晰透明
“之前执行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部分贷款政策与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新要求有些出入,8月1日已经做出了调整和规范,这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说,基于工作需要,他们认真梳理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集合到新的《办法》中,并重新制定了配套的《实施细则》。9月15日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依据新的《办法》进一步规范。
新出台的《办法》,共9章43条,包含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所有贷款流程及管理。全文已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布,这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的透明度,增强了公信力。
有不良信用记录将被禁止或限制贷款
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不良记录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
《办法》明确,在经过借款人授权后,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近24个月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且逾期金额超出1000元(含1000元)的,原则上将被禁止发放贷款。对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初审人调查其逾期原因,合理评估其信用状况,并提交贷审会审核。
同时,*近24个月内,逾期金额超过300元(含300元)且逾期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上,连续逾期未达到3期、累计逾期未达到6期的,*近24个月或信用表现期内逾期率达到50%,*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逾期率达到60%,*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逾期率达到70%,也将被禁止发放贷款。
不过,若助学贷款或年费逾期已经结清的,则可以不计入非正常还款月数。
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贷款时限缩短
《办法》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做了调整。原来,缴存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在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结前,可以在任何时候使用自己或父母(成年子女)名下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房屋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今后,该业务的申请办理时限缩短。借款人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24个月内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结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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