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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关于全面实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通告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9-06-27 09:58:56

关于全面实行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通告

市城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授权银行网点、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全面实行网上签约备案。

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湘潭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潭住建发〔2019〕56号、《湘潭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存量房交易时,应在房产交易中心、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银行网点等窗口(服务点),通过“湘潭市房地产市场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签约备案并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特此通告

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

湘潭市园区房产管理处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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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如下

↓↓↓↓↓

湘潭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核验房屋信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

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和湘潭市园区房产管理处作为我市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操作系统为湘潭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交易当事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服务平台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六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在实施机构授权的任一公共服务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点办理。

网签服务点应配置身份证读取器等必要的网签设备,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实施机构颁发的“湘潭市存量房经纪机构网签服务点”或“湘潭市存量房网签公共服务点”标识。


第二章  网签备案流程

第七条  已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已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开通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权限,并申领电子密钥,电子密钥有效期为1年,经纪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本机构及网上签约操作人员信息,实施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对网上签约操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取得网签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门店)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纪从业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八条  取得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权限的经纪机构及网上签约操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在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经纪机构不再符合网签备案服务点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实施机构申请注销其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权限,逾期未申请的,实施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出售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身份证明、代理出售或承购房屋的委托书等有关资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房屋钥匙等物品,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拒绝接受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前,应向委托人告知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湘潭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进入服务平台与委托人签订并打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生成*合同编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十一条  存量房出售方或承购方委托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经纪服务的,应当约定委托期限,委托期限*长不超过180日,委托期限过后,系统自动删除经纪服务合同信息。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受托房源信息。经纪机构在媒体或门面公开发布受托房源信息时,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与房源核验的信息一致,且明确标示该存量房核验编码。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自行协商成交的,应在签约公共服务点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并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身份验证;

(二)房源核验(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数据进行核验);

(三)网上签订《湘潭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交易版)并上传信息;

(四)实施机构确认备案生成备案编码;

(五)打印合同并签名或签章。

自行协商成交的当事人在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在签约公共服务点或经纪机构网签点通过服务平台对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存量房买卖成交的,应通过服务平台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并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身份验证;

(二)房源核验(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数据进行核验);

(三)网上签订《湘潭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四)网上签订《湘潭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并上传信息;

(五)实施机构确认备案并生成备案编码;

(六)打印合同并签名或签章。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无法在公共服务点或经纪机构网签点完成核验的,或涉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相关人员须携带证明材料至实施机构办理身份验证。

第十六条  出售方与承购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负责提供合同网签的公共服务点或经纪机构应及时通过服务平台网上草拟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对草拟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内容进行校对和修改,核对无误后将合同上传至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备案确认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办。除法定节假日外,自合同上传至服务平台后,实施机构*长应在60*内完成网上确认备案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节假日签订并上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实施机构应在节假日过后的*个工作日尽快完成网上备案确认程序。

服务平台在实施机构确认备案后自动生成*的备案编码,同时将网签备案信息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当事人网上打印带编码的买卖合同并签字后备案完成。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限,超过双方约定时限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实施机构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第十九条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网(网址:http://xtjs.xiangtan.gov.cn/)实时发布经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并提供验证服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不动产登记、贷款等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签备案的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经纪撮合成交的三方当事人应共同到实施机构办理该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一)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超过交易当事人约定时限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交易资金未纳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因合同信息填写错误的,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经纪撮合成交的三方当事人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但申请变更的合同条款非因信息填写错误导致、且涉及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的,需注销合同后重新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诚信扣分、暂停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等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通过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存量房买卖经纪活动的;

(二)对撮合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慎和注意义务的;

(三)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相关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

(四)出借网签帐号供他人使用的;

(五)隐瞒经纪行为而以自行成交方式申报网上签约的;

(六)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

(七)以合同网签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其它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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