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贷款利率、额度和期限
1、职工家庭(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如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相关规定。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临界预警模式下,持续开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75%。
5、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5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4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5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40万元,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决定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值、房屋套数、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6、*长借款期限为30年,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缴费状态显示为正常:
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
2、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自住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且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款。
(四)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且借款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购买二手房贷款需在过户前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需在银行贷款结清前申请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质)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六)法律、法规、管委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注意事项
(一)不可公积金贷款情形:
购买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或房屋价值150万元(含)以上,以及联排、独栋、双拼、叠拼、全复式多层住宅等非普通自住房。
2个人信用报告上出现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良记录或其他影响贷款的不良情形。
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办理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或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贷款办理期间出现公积金封存、冻结、销户等异常情况。
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虚假承诺。
与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朋友等共同购房不予受理。
(二)当个贷率≥80%,且执行一级及以上预警状态下的调控措施时,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结清满一年,方可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受理条件和注意事项请登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详细了解。
四、所需材料
序号 |
资料清单 |
所需资料明细 |
1-4项为共同资料 |
||
1 |
身份证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含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 |
2 |
*本 |
借款人和抵押人家庭成员(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本首页和*页复印件(湖南省内*且经公积金中心信息共享系统能够查询获知的,可无需提供) |
3 |
婚姻状况材料 |
借款(抵押)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调解)书复印件【湖南省内办理婚姻登记的且经公积金中心信息共享系统能够查询获知的,可无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但离婚的需仍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 |
4 |
代扣还款卡 |
主借款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华融湘江银行任一一类储蓄卡(交易金额未设限)复印件 |
5-8项为分类提供资料 |
||
5 |
期房按揭贷款 |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已备案,可无需提供。 |
6 |
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过户前办理) |
卖方(指房屋所有权人)提供: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婚姻状况材料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名下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华融湘江银行任一一类储蓄卡(交易金额未设限)复印件。买方提供:1.《二手房买卖协议书》原件;2.*款缴纳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可在完成贷款审批,合同签订前提供);3.过户后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
7 |
异地公积金证明 |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出具且加盖公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原件 |
8 |
商转公贷款 |
《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复印件 |
9 |
备注 |
1.所有复印件需在申请受理和合同签订环节核对原件;2.借款人指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家庭指借款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3.如有需要,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该申报资料未注明的其他资料。 |
五、办公时间、地点、电话、承诺时限及流程
(一)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和13:30-17:00。
(二)办公地点:湘潭市直(市民之家北栋二楼B区)、经开区、湘乡市、湘潭县、韶山市管理部。
(三)咨询电话:0731-12329,投诉电话:0731-58577223。
(四)公积金贷款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出具审批结果),贷后变更业务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流程:
1.公积金贷款流程为:受理——初审——复审——办结;
2.贷后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复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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